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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测不是流于形式

特种设备检测不是流于形式!当阳“8.11”压力管道爆炸事故追责案可以盖棺定论了吗?

原创: 杨洪波律师


自去年8月收到宜昌中院对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总工韩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后,一直如梗在喉、难以释怀。党和政府反复强调要“阳光司法”,二审中我们也在苦苦追求“阳光司法”,希望二审法官能够高抬贵手、开庭审理,但求之而不得,欲哭而无泪。做为一名战士,没有战死沙场,而是死在沙场外,无疑是最大的遗憾。在中国,无罪辩护的律师,就像堂吉诃德单枪匹马去挑战风车,满满的理想主义,同时又总是充满悲情色彩。


感慨归感慨,工作生活都还要继续。现在生效判决已经作出,该案真的就可以盖棺定论了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该何去何从呢?这世道有太多不可捉摸的事情,身为法律人,唯有对本案做出深刻剖析,其余的事情,就留给后人去评述吧。


拒不开庭审理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一审期间,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延长审限:本案是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且按规定案件正在报请湖北省高院内审中……特报请贵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湖北省高院违反“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不当干预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使本案一、二审流于形式,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甚至申诉权。

由于湖北省高院的“内审”干预,一审法院置“事故喷嘴”并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中、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流量计不属于压力管道安装过程监督检验的对象”的答复意见于不顾,判决韩峥、洪海、饶友谊三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玩忽职守罪成立。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韩峥等三人均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担心暗箱操作,为争取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三名被告人均向二审法院申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一审判决存在诸多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事故喷嘴”是否属于“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符合压力管理定义、能否作为压力管道安装过程监督检验的对象;作为授权签字人,韩峥在审批《压力安装安全质量检验报告》中能否发现“事故喷嘴”存在质量缺陷;“对所签发技术文件的适应性、正确性负责”其中的“适应性”、“正确性”如何理解,是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的解释为准,还是以一审法院的字面理解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以上事实认定不清问题,已经足以影响一审法院对韩峥是否具有玩忽职守行为的判定,二审法院理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项还有一个“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兜底性规定。因未对特种设备目录外的产品进行监检,“机械”的执行特种设备目录,而被判玩忽职守罪,这在全国特种设备系统引起了巨大争议,应急管理部所属的《劳动保护》期刊还专门就此案进行了跟踪报道。一审判决是否公平公正?如果认定特检人员不能“机械”的执行特种设备目录,那么今后该如何开展监检工作?因事关自身前途和命运,广大特检人员也都密切关注着该案的二审动态。为正确应对舆情,充分发挥司法惩戒和教育功能,实现“阳光司法”,即便依照《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四条兜底性规定,二审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本案。

二审中,本人做为韩峥的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些新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和文件资料,说明本案应当开庭审理,并提出了有别于上诉意见的新的观点和主张。可是,二审法院并不开庭审理本案,而是仅仅听取检察院单方质证意见后,即予以全盘否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二审法官既然认为韩峥通过辩护人提交的这些材料需要由检察院质证,那就应当开庭审理本案,“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2017年,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曾说:“控辩实质对抗是庭审实质化的标志”。由于湖北高院早已内定本案审判结果,上诉人韩峥连最基本的程序上的权利都已经被二审法院剥夺了!



拒不听取辩护人意见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018年10月18日,韩峥委托本人到二审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和文件资料,请求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获悉法院不开庭消息后,2018年10月30日,本人到二审法院阅卷,二审承办法官予以了安排。可是,就在辩护人研究案卷并准备书面辩护意见期间,2018年12月16日,本人收到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裁定书落款日期是2018年10月30日。


也就是说,二审法官安排阅卷时裁定书早已形成,他根本就没考虑过征求律师的辩护意见,而这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规定。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二审法院还违背基本的事实,认定“辩护人杨洪波以相同的理由为上诉人韩峥进行辩护,未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任意曲解法律  对特检院工作人员实施道德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本案中,发生事故的2号锅炉主蒸汽管道属于压力管道,做为特种设备,国家对其实行目录管理。压力管道是由管子、管子连接件和阀门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而成,对压力管道实行目录管理,是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由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察;对于目录外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则由其他部门负责(特检机构的监督检测同理)。

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对“压力管道”重新进行了定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所有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都必须符合压力管道定义中的参数要求,但并非所有符合参数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都会被列入目录,都要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具体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新《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包括: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管件、压力管道阀门、压力管道法兰、补偿器、压力管道密封元件、压力管道特种元件、安全附件。其中,压力管道特种元件包括:防腐管道元件、元件组合装置。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与旧目录相比,新目录对“压力管道元件”分类进行了重新梳理,取消了部分虽然符合压力管道定义,但产品标准成熟、质量稳定、制造难度小的品种。“事故喷嘴”做为一种计量器具,并未列入新目录“压力管道元件”之中。事故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在对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答复函中也印证了这一说法:流量计不属于压力管道安装过程监督检验的对象。

二审法院一方面认可“事故喷嘴”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另一方面又置《特种设备安全法》于不顾,以“事故喷嘴”做为压力管道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由,认定“监督检验人员若对生产安全尽职尽责,在检验检测时不可对之视而不见”。湖北当阳“8.11”重大爆炸事故致21死5伤的惨痛后果固然令人痛惜,但是,如果打着“对生产安全尽职尽责”的旗号,对三名特检人员实行道德审判,则有悖罪刑法定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5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原国家质检总局)针对近期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征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征求意见稿中,特种设备局将原本已经调整出“元件组合装置”的一些项目又重新调整回来,同时又在“元件组合装置”中增加了流量计、装卸臂等项目。此征求意见稿一旦正式生效实施,“流量计”、“装卸臂”将被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元件组合装置”中,正式做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工作内容,也自然成为特检机构监督检验的对象。



认定韩峥具有玩忽职守行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韩峥未认真指导、监督,且从其签发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检验报告》上亦可发现问题,但其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检验人员洪海出具的报告审查不严,甚至不作任何实质性审查,放纵了洪海的渎职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韩峥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分院技术负责人;二是授权签字人。二审法院认定韩峥无论是作为分院技术负责人,还是作为授权签字人都存在履职不当的行为。 

其一,作为分院技术负责人,认定韩峥对洪海监检过程“未认真指导、监督”;

湖北特检院《质量手册》第3.5.6条(3)项规定:分院技术负责人监督、指导分院检验检测责任师和检验人员的工作。这里的“监督、指导”属于宏观上的监督与指导,是对分院检验检测人员整体工作的监督、指导,二审法院认定分院技术负责人对某一具体监检项目监督、指导不力,本身就存在问题。 

其二,作为授权签字人,二审法院认定韩峥对检验人员洪海出具的报告审查不严,甚至不作任何实质性审查;

湖北特检院《质量手册》第3.5.15条规定授权签字人的职责为:在授权范围内,对所签发技术文件(包括报告、证书)的适应性、正确性负责,并负责提出意见和解释。其中的“适应性”、“正确性”审核内容,湖北特检院在《程序文件》中予以明确,授权签字人对《检验报告》的适应性、正确性审核内容为:1、报告的实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2、检验类型、范围是否符合要求;3、报告结论是否正确。

     2017年6月30日,在给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的复函中,湖北特检院对“适应性”、“正确性”作出进一步解释:“授权签字人在审核报告时一要判断报告的实现流程是否按规范进行,如受理、现场检验、报告审核环节中关于检验人员、检验时间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要判断该报告(含单项报告)的检验类型、范围是否在相关资质范围内。三要结合各单项报告结论来判定总体结论是否正确。”

从上述《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规定及湖北特检院解释中可以看到,授权签字人对检验报告进行程序上的审核,而非实质上的审核。授权签字人对报告“正确性”的审核,也只是从各单项报告结论看能否直接推出总体结论,这是从程序上保障的“正确性”,并非实体上(实质上)的保障。作为宜昌分院的授权签字人的职责都是由湖北特检院规定的,由湖北特检院作出的解释难道还不够权威吗?韩峥不具有压力管道检验师资格,不懂压力管道如何监检,但是他还可以作为授权签字人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批,这本身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二审法院认定韩峥作为授权签字人应当对检验人员洪海不编制检验大纲或计划,不认真核实项目报建手续及监理单位等手续是否完善,尤其是对压力管道系统未做压力试验及相关检验措施承担审查不力的责任。

湖北特检院《质量手册》第3.5.14条规定,授权审核人的职责为“根据国家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审核被审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符合性,提出文字和口头的审核意见;对审核内容和审核意见负责”。

湖北特检院《程序文件》第4.5.1.1规定,授权审核人员审核内容包括: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报告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审核编制检验报告依据的资料是否齐全;检验方法和检验结论是否正确、用语是否准确规范;对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进行格式审查……

由此可见,关于项目报建手续及监理单位缺失问题,以及压力管道系统未做压力试验问题,均属于授权审核人审查范围,不应由授权签字人审查。当然,检验人员洪海未编制检验大纲或计划属于程序上的瑕疵,作为授权签字人的韩峥未予纠正,履行职责上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但仅凭这一点并不足以追究其玩忽职守罪。

 

认定韩峥构成挪用公款罪,荒谬至极!

 

无论在检察院的起诉书,还是在一审判决中均未涉及韩峥存在挪用公款罪问题,二审法院却公然认定“上诉人韩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本人注意到,检察院在指控饶友谊的罪名中包括挪用公款罪,二审法院在粘贴复制中,想必将饶友谊判决书中的内容粘贴复制到了韩峥案件中,这是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吗?真是荒谬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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